对于无偿赠送是否视同销售征收个税呢?今天一文说清
1.个人将房屋无偿赠与个人,赠与方和受赠方均不征税个税的情况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个人将房屋无偿赠个人,个人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受赠人按偶然所得征收个税。
对于赠与方,是否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税,截至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并未单独出台相关政策,因此,并不明确。实务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3.个人将持有的股权无偿赠与个人,赠与方是否征收个税?
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个人将持有的股权无偿赠与非上述个人,赠与方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受赠方:截至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没有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个人接受赠与的股权征收个税的规定。
因此,关于个人之间的无偿赠送,仅有两种情况征收个税,即个人赠送股权赠与方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税、个人赠送房屋受赠方按偶然所得税征收个税。对于个人之间如赠送车辆、珠宝和现金等财产,截至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没有出台相关文件规定赠与方或受赠方缴纳个税的规定,因此,个人之间除了股权赠送和房屋赠送涉及个税外,个人之间的其他财产赠送不涉及个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1.企业赠送个人礼品等受赠人不征收个税的情况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赠送个人礼品等受赠人征收个税的情况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及国税总局公告解读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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