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单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相关问题解析
在本周的答疑咨询中,有企业财税会员咨询:公司委托境外单位做了一个研发项目,相关的研发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具体该怎么计算?
下面我们结合相关政策规定,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相关的政策规定及案例分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举个例子 :
甲公司2023年委托非关联境外A单位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甲公司支付给A单位200万元;
甲公司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180万元。
甲公司委托境外研发可以计入委外研发费用的金额=200×80%=160万元
甲公司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部分180×2÷3=120万元
甲公司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12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2023年甲公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180+120)×100%=300万元。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留存的备查资料,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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