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被重点监管?税务局最新回复来了!
税务局回复!
业务招待费被列入重点监管!最近,江苏省税务局发布一则关于业务招待费消息:
生长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混乱列支导致税源减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业务招待是常见商业行为,与之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也是滥用扣除较严重的领域。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我局一直将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管理作为重点监管项目,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一方面依赖于完善的申报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对真实性容易出问题的项目加强纳税检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
一是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实务中通常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支出金额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需要基本吻合;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的支出,不得列支;
二是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
三是必须有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四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
目前,税收政策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及以下部门无权制定税收政策。您提出的“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性制定弹性化和差异化抵扣标准”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委反映。
近年来,税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加强税收监管,已将“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作为防范税收流失风险重点之一。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精准落实,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业务招待费被查,被定为偷税!
处罚事由:
某公司2012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2550.30元,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579417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897.09元(579417×0.5%),同时还存在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1400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1053.21元(22550.3-2897.09+1400);
2013年差旅费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6219元,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219元;
2014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7084元(其中购物卡支出7000元,用于赠送外单位个人,未按规定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818000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4090元,同时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43208.77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6202.77元;
2015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0532元,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330000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659元,同时还存在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2192元,无合法凭据列支差旅费10000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1074元;
2016年存在无合法凭据列支差旅费5000元,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多列支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处少缴税款的50%罚款共计5977.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应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70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款6677.46元。
分析:
其实有很多公司都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
1. 业务招待费超限额扣除
如上文案例,税务局已经明确做出标注:业务招待费限额为xxx元,但该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缴时却未作调整,业务招待费大大超过了限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 赠送购物卡等礼品,未代扣代缴个税
临近节假日,很多公司都会给员工发放福利,也有企业为了维护客户关系,赠送给客户礼品(如购物卡等);
然而,无论是将购物卡等礼品赠送给外单位人员,还是发放给本单位人员,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企业未代扣代缴,则可能会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员工的费用
举个错误例子:某公司邀请客户来公司参观,承担了客户的往返机票、住宿费,将这部分费用计入了差旅费。
实际上,邀请客户来公司参观属于典型的业务招待行为,所以,应将承担的相关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
那什么时候该计入差旅费呢?比如:A公司员工到B公司参观,其往返的机票、住宿费是由A公司承担的,由于是企业内部人员支出的费用,这时候就应计入差旅费了。
实务中常有企业为非本公司员工承担费用并计入差旅费的情况,如上文案例,很可能就是因此而被处罚。
盘点业务招待费常见的5个涉税误区!
误区一:我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礼品无偿赠送客户,增值税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吧?
纠正
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误区二:视同销售收入额不能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对吗?
纠正
不!应当包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误区三:业务招待费支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为发生额的60%,对吗?
纠正
错!这种说法忽视了60%、5‰双限额扣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误区四:我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不能用来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是吧?
纠正
不!可以按规定比例计入业务招待费计算扣除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误区五:在公司庆典中,我公司向多名客户赠送礼品,该情形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吧?
纠正
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税务大讲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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