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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年度中发生偶然大额非主营收入如何处理

2015-03-03 15:41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核定征收企业年度中发生的偶然的大额非主营收入,如房屋土地出让、搬迁收入等,如何调整其应纳税所得率?如何理解30号文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变化达到20%的,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规定,具体调整标准是什么,执行中如何把握?

  答:在落实核定征收政策工作中,应坚持应收尽收原则、谨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和分类逐户核定应税所得率等,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对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结合不同项目年度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加权计算出年度实际应税所得率,并统一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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