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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2年第18号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计入扣除基数

2015-03-03 15:41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中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问:此规定中“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计入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培训费等的扣除基数中?

  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项目,计入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培训费等的限额扣除基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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