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水泥厂将自产水泥用于办公楼在建工程,不含税售价10万元,成本价8万元。
会计处理规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97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所得税方面:参照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