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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产生损失,备案时如何申报

2015-03-25 13:42 来源:福建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纳税人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损失,备案时是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损失属于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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