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准则总额法和净额法选择适用问题解析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7年5月份,财政部印发了新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大家都知道,上市公司的季报一般在一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公布,半年报2个月内公布,年报4个月内公布。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很快就要做本年季报和上年年报编制公布工作了。
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在适用新印发的《准则》时,进行总额法、净额法选择适用需要注意那些问题呢?
1、需要遵守可比性原则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2、正确界定日常活动与非日常活动
日常经营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有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提供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
《准则》未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3、总额法与其他收益
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
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4、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作者:刘星(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