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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基础知识

2014-02-08 16:31 来源:齐洪涛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汇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汇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汇缴准备

纳税人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税收备案项目包括:税收优惠备案、资产损失申报、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其他项目。关于备案问题,后面单独讲述,此处不再赘述。

四、汇缴资料

A类企业:

(一)一般企业(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3.财务会计报表;

4.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3.财务会计报表;

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5.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6.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1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

7.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的规定,2013年分支机构年度申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样式);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4.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1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B类企业:

(一)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二)纳税人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手工申报。

网上申报。网上申报上传成功后,目前不支持网上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手工申报。纳税人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需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的,也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为了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算清缴工作,特提醒纳税人注意以下内容:

1、了解汇缴要求

纳税人应注重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的学习,了解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等方面的政策,提高自主申报的质量。

2、核对基本信息

纳税人应在汇缴申报前仔细核对实际从事的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已预缴的税款、弥补亏损额、减免税优惠等直接影响年度汇缴申报的基本信息,确保年度汇缴申报准确性。

3、及时办理报备手续

企业应对照汇缴资料要求,梳理本企业涉及的项目,准备相关资料,并按规定时限报送税务机关。报备受理成功后,纳税人才能在年度申报表相应栏次内填写金额或税额。

4、准确填报申报表

为避免集中申报可能给纳税人带来不便,请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建议,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纳税人应按照填报说明,准确、完整地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和附表。

5、法律责任提示

纳税人应对提交税务机关各类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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