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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及结算客运费三类情况的财税处理

来源: 转自互联网 编辑: 2014/06/24 17:14:15 字体: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陆路客运时,由本单位直接向旅客收取的车票款,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由外单位收取的是按收取的旅客车票的全额,还是按扣除客运站的服务费后的余额纳税?客运费结算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许多财务人员来说,收取陆路客运费和服务费及结算客运费的会计处理,是工作中的一个难题。

一、为本单位收取的旅客车票款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为本单位收取的客运费(旅客车票款),因旅客运输和客运服务是同一单位完成的,不用支付客运服务费用,因此,向旅客收取的车票款时,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按收取的车票款÷(1+11%)×11%=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借记:库存现金,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按收取的旅客车票款项÷(1+3%)×3%=应纳税额,会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例1:甲客运公司向旅客收取车票款项111000元,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及旅客运输均由公司内部完成。

如甲客运公司的客运费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借:库存现金111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元;如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借:库存现金111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7766.99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233.01元。

二、为外单位收取的旅客车票款项时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为外单位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服务,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为外单位提供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等服务,按收取旅客车票金额扣除支付外单位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具体计算如下:客运服务费的含税销售额=售票收入×10%(一般按售票收入的6%-10%计算),销项税额=售票收入×10%÷(1+6%)×6%;承运方客运收入(含税价)=售票收入×90%.账务处理:借:库存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服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承运单位的含税客运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为外单位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等服务的适用税率为6%,而承运方如采用一般计算税办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11%,增值税抵扣就抵扣多了;如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则又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无法抵扣,不适用增值税环环相扣的理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也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兼顾历史习惯,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客运站开具的代售车票直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客运服务费,另一部分为承运方运费收入。与此同时,为了直观监控运费结算情况,在账务处理上就要求将承运方的运费记入客运站的销售账户,待承运方开具发票就冲红销售。

例2:乙客运站为丙客运公司提供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业务,向旅客收取车票款项1060000元,并通过银行将954000元(按车票款的90%计算)的客运费汇给丙客运公司,并收到丙客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旅客运费,剩下的106000元作为客运场站服务费入账。账务处理:1、乙客运站向旅客收取车票款项时,借:库存现金1060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元(106000÷(1+6%))、主营业务收入(丙客运公司)954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元(100000元×6%)。2、收到丙客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冲减销售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丙客运公司)954000元,贷:银行存款954000元。

三、结算外单位收取的客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结算外单位收取的客运费时,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按外单位汇来的客运款÷(1+11%)×11%=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款项-某客运站),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按汇来的客运费÷(1+3%)×3%=应纳税额,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某客运站),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例3:丁客运公司收到乙客运站汇来客运费共计222000元,并通过银行结算。

如丁客运公司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则丁客运公司向乙客运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222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元(222000÷(1+1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000元(200000元×11%)。

如丁客运公司按简易计税办法,则丁客运公司向乙客运站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222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15533.98元(222000÷(1+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466.02元(215533.98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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