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未开票收入能否确认为应税服务收入
问:我公司应于2012年末向对方收取技术服务收入,但是对方尚未付款,我公司没有在2012年底之前给对方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2012年是否确认此笔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应收取的款项,应根据书面合同如何约定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果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2012年末,应在2012年末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如果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应税服务完成当天就应该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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