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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是否应确认收入

来源: 江苏地税 编辑: 2014/08/11 09:16:52 字体:

  问:若总分公司不在省内同一地市,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因此,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予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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