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基本涵盖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仅在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多次出台政策为小微企业减负:4月2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4月16日决定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5月30日会议确定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9月17日会议部署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否享受到了政策红利?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税种。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背景资料——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暂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没有设定截止期限,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却设定了截止期限,但在税收术语上并没有采用“暂免”这一提法。这就暗示着相关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都有进一步调整或者规范化的可能。
上述增值税、营业税免征政策涉及的纳税人,既不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财税[2013]52号文件和财税〔2014〕71号文件的规定条件即可。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相关税费及附加优惠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通常情况下,上述小微企业暂免或者免征了增值税、营业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般也不用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