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政策解读 > 正文

税总就转让许可使用权税收优惠答记者问

2015-12-11 15:5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原标题为: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落实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所得税司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1.此次推广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在中关村政策试点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决定,今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将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将该项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持续加大对企业创业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

  2.此次推广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地,10月28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为解决政策掌握口径及税收征管问题,11月16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就贯彻落实该项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通过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4.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中技术的范围是什么?

  答:所称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5.对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有什么要求?

  答: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限于转让方拥有所有权的技术转让。换言之,转让方将其不具有所有权的技术对外许可使用,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6.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答: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7.企业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已签订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合同,其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能否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本公告执行。为更大力度支持技术转让,企业虽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签订了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合同,但如果其按合同约定的部分技术转让收入是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确认取得的,则该技术转让收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8.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企业在预缴时即可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缴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完成备案。具体手续可参看税务总局新近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