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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创新发展,这些税收政策在发力

2015-06-25 08: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和创新的重要源泉。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添社会活力和内生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民生改善。当前,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不断取消相关税务行政审批,简化税收管理程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充分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分五个部分解读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以下为第二部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

1.普惠式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等技术创新主体,给予降低税率、超税负即征即退、定期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二是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是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是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等。

2.专向性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特定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统一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以外,其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可适用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具体是: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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