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确保放得下、管得住,实现取消审批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不断提高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确保放得下、管得住,实现取消审批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不断提高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为落实国发〔2015〕27号文件,加强后续管理,明确相关管理要求,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该公告。
二、公告对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1.对取消的“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同时,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按照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及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2.对取消的“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严密的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加快征管信息系统在纳税人中的推广,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以防止漏征漏管现象的出现。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对取消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等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按备案管理。
出口企业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如有变化,企业应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如变更退税方法,应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方可办理备案变更;出口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出口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
4.对取消的“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事项,要求集团公司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应当提供规定的资料,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5.对取消的“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事项,要求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6.对取消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事项,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明;(二)车辆价格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7.对取消的“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事项,纳税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时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一致的,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8.对取消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事项,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