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背景
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做出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对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15〕116号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企业通过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的技术限于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结合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的特点,对符合条件的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明确并细化具体计算方法。对计算中涉及的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等加以细化,对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费用摊销,要求按受益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对期间费用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方法进行合理分摊。增强了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三)本公告旨在明确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问题,与现行涉及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的有效文件之间是补充关系,因此,公告明确企业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其他事宜,仍应按照现行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了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优惠政策执行时点衔接问题。凡属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确认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均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