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补丁(财税【2017】2号),领新年红包
国家财政部和税总在继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界定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后,又发布了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给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人发了一个大红包!夏炎老师也助你一臂之力,帮你分四层拆开这个大红包了!
什么是资管产品呢?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那么,对于这些资管产品的托管业务,纳税人是金融机构还是投资者呢?财税[2016]140号文第四条明确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拆开上述两层看明白后,你不禁还会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会发生哪些增值税应税行为呢?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即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要分别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是否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则要根据取得的收益性质进一步判断。
后面一层就是红包的干货了。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始的时点”,即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建议金融企业财务部门要认真研读财税(2016)140号和财税(2017)2号文件,对照本行业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实际做好财税核算,切实把握好资管产品管理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始的“时点”,运用好国家给予的税收红利政策,以达到金融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只降不增”的目的。
另外,还要给你提个醒:请你继续关注税总关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
作者简介:夏炎 中国“财师汇” 联合创始人 ,三十年财税工作经验。财税实务派专家,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