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5]2号
颁布时间:2015-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9日发布,2012年1月21日修订)的要求,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时进行年度报备。为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通过年度报备真实、全面地反映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优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推进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发展。
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时间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的内容为: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签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上述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四)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2014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附表2);
(五)由其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本机构的审计报告(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六)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七)2014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附表3);
(八)2014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附表4);
为全面反映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一体化管理及国际化发展情况,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信息:
(九)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表5);
(十)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6);
(十一)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境外非审计业务(含港澳台及外国)情况表(附表7)。
上述材料中涉及的收入信息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入。
四、财政部和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供2014年度承接或参与的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客户名称、业务类型(IPO审计、年报审计或其他审计)、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及签署方、参与类型(主审或参审)、香港合作方(若有)、业务收费(指本所实际收取费用)(附表8)。
五、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除按本通知要求报备前述材料外,还应当按照《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5〕1号)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六、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按要求认真做好2014年度报备工作。报备结束后,财政部将根据报备情况择机组织对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证券资格管理和H股审核推荐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予以通报。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样式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网(kjs.mof.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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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