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矿山企业资源税改革的探讨
摘要:本文从资源税的征收发展入手,通过对两年来讨论热烈的新资源税改革的分析、阐述,探讨了新资源税改革发展的方向、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矿山企业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关键词:资源税 改革 矿山企业 探讨
《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中提出 “改革资源税制度,合理调整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特别指出“根据国务院的部署,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紧接着,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09年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2010年4月6日,财政部公布2010年工作要点中再次指出要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这些都预示着讨论三年之久的资源税改革方案将在不久就会尘埃落定。资源税做为矿产品企业负担的主要税种之一,其对矿产品企业的生产、成本及发展带来的深远影响正逐渐被各企业所关注。雅满苏铁矿做为新疆自治区大二型企业,对资源税改革即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也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 矿山企业资源税的征收发展情况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资源税征税品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其征收管理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1)1984年我国开征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定额税率。
(2)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对资源税进行了重大改革。从1994年1月1日起,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并对应税资源按资源等级实行幅度税额计征的办法。应该说,新的资源税制在调节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统筹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3)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4)新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了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按照资源税等级划分,雅满苏铁矿资源等级为入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六等,税额为14元/吨,其井下矿为入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六等,税额10元/吨,根据新疆财税[2005]168号文,目前按照规定税额的60%征收,即露天矿8.4元/吨,井下矿6元/吨。
(5)即使按照减征60%税额,雅满苏铁矿自2006年起每年缴纳的资源税都在800万元左右,占到实际缴纳税费总额的26%,还不包括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企业的缴纳的主要税种之一,资源税也是企业主营业务税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1994年实施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至今已26年,从2004年起,国家先后分四次,分别对18个省上调了煤炭资源税、调整了硅藻土、玉石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过,这只是在1993年底制定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基础上的微调。原来的资源税征收模式等并未发生改变,现行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已明显不适应我国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滞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现行资源税制体现的是调节级差收入这一立法精神,没有充分表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更没有体现运用资源税促进合理开采利用资源、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开征资源税的目的难以达到。
(2)资源税地位不突出,税收功能难以发挥
现行资源税制由于税基窄、课税体系不健全等所带来的税收调节功能的缺陷已日益突出,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极差比较小,对交通不便利、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的资源税优惠较小,使得这类企业相对承担了较高的税负,制约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
(3)资源税覆盖面太窄,难以充分发挥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
现行资源税制在税目的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仅列举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而对土地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等均没有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覆盖面过窄的资源税制,难以发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从而使大量自然资源受到野蛮的掠夺和无情的破坏,资源开发中“重利用轻环境”的现象突出。
(4)税费并存,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
我国目前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除了实施必要的税收调节之外,还辅之以大量的费,处于税费并存的局面,对同一矿产品的开采既征税、也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并存、以费挤税的局面,严重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作用。
三、资源税改革的方向
基于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择机改革资源税制度已成为政府部门和学术界的共识。资源税的改革应该是势在必行,扩大征税范围、提高税负、改变计征方式等成为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取向,从这两年对资源税改革的探讨中可以看出新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方向:
(1)最大效率地使用自然资源和公正地分配自然资源收益。
(2)完善资源税计税依据,调整资源税赋税水平
据了解,在资源税改革的方案上,有建议从扩大和整合征税范围,将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逐步提高赋税等方面调整资源税政策。
(3)对于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循环经济型能源的开发、生产、使用推广,制定一套税收减免优惠和适当补助支持的鼓励政策。
(4)建立专款专用、补贴地方建设和发展环保
四、新资源税改革给矿山企业带来的影响
资源税的改革通过扩大资源税覆盖面,调整计税依据,合理设计资源税率,适当提高税负,确立资源税制的应有地位,充分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改革势在必行,但是资源税的改革将会直接影响到矿山企业的利益。
(1)目前形势下推进资源税改革将直接影响到矿业企业的生存发展。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矿产品价格急剧下跌,中国矿业经济受到巨大冲击,处于亏损边缘,整体低迷,目前尚未走出低谷。铁矿石价格也因钢材市场的低迷一路振荡下行,以铁精粉为例, 2008年最高时1530元/吨,2009年已经跌至530元/吨。考虑到宏观经济走势尚不明朗和资源型企业对税费的承受能力,目前如果推行资源税改革,提高征税标准,会给企业发展增加难度。
(2)税费并存,加大了企业税费负担
新资源税的改革,将会扩大征税范围,逐步提高税负,而对资源税费的另一征收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并未打算改革,目前资源税费的征收中本来就存在重复征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税负较高的问题,目前的新税改革方案并没有解决税费并存的问题,反而准备提高税负,这对矿山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且国土资源局对矿产资源补偿费也一直酝酿准备提高标准,令资源类企业的生存愈加艰难。即使从更长远的角度看,新《矿产资源法》修订的重点,在于明确各种税、费的性质、功能与征收主体,可能减去的,只是名目繁多的不合理收费,而整体税费的费率不仅不会调低,反而有增加的需求。因此,矿山企业的资源税费负担会越来越重。
(3) 采用从量和从价相结合的计征方式,可能在计税依据上存在不确定因素
按照现在的新税改革方案,资源税的计征将由从量计征改为从量和从价相结合的计征方式,如果按照企业排放的污染源等标准来确定企业计征资源税的价值量标准,以目前的技术条件,难以实现准确的计量,会给企业缴纳资源税带来困难,也容易与税务机关产生分歧。
(4)新税制对企业在节能减排、建设绿色环保矿山方面要求较高
资源税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建设绿色矿山,因此对节能减排做的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逐步形成向绿色矿山企业倾斜的经济政策体系。这些改革都要求矿山建设在资源利用、节能减排上投入更多的资金,就长远发展来看,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就目前来说,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
基于以上几点,看到百家矿产企业联名上书博弈资源税上调的新闻也就不足为奇了,如何合理进行资源税的改革,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确定好新税改革的切入时间点,在经济复苏,金融危机对矿山企业影响逐渐消失,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的情况下进行改革。
(2)改革税费并存的现象,统一资源税制,解决企业重复缴纳税费问题。
(3)降低矿山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税率,降低矿山企业综合税收负担。
随着国家加强对资源的管理,遏制资源的过度开采,新的增值税条例将矿产品的增值税由13%提高到17%,对原来享受西部大开发15%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时间由原来的2010年提前到2008年,使铁矿企业税收负担加重,以雅满苏铁矿为例,同样的利润、同样的销售收入,2009年增值税增加4%,所得税增加10%,给金融危机下的矿山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使扭亏为盈的目标愈加艰难。
(4)从技术和资金上扶持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建设绿色矿山。
新的资源税改革对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按照企业排放污染源的价值量指标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税,对矿山企业来说技术和资金的缺乏会使企业背负更加沉重的负担。一些老矿山都处于边远地区,对节能减排从技术和资金上投入的都较少,因此国家从技术和资金上对这些矿山企业进行扶持,可以加快这些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步伐。
(5)调整资源开采的级差收入。
资源市场遵从的是优质高价、劣质低价的价值规律,因此,在税率设计上,也应体现优质资源税率从高、劣质资源税率从低的原则,拉大级差收入,对不同品质的资源制定不同的税率。对一些资源条件好,国际竞争实力强的资源类企业比如石油、稀有金属等的资源税费适当提高,对铁矿石这种资源条件差、竞争力较弱的资源可以适当降低资源税费,以促进这类矿山企业的发展。
(6)充分考虑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情况,对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给予政策优惠,扶持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对于雅满苏铁矿这类身处戈壁深处,自然环境差、条件艰苦的独立矿山给予政策上的优惠,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特别是对于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给予适当优惠,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促进矿山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