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税赋,为居民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摘要:本文从现行税法中对内资企业和外企业的税收差异,进行分析。提出修改现行税收法规的建议,对居民企业的发展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统一税赋 平等竞争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同时废止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两税合一后《新税法》将纳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现在减按10%的税率征收。
《新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在此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即对外资企业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种“内外有别”在形式方面主要体现在二者分别立法,而且效力各异,对外是法律,对内是行政法规。
在实质方面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和收益权主体不同、纳税义务人规定不同、税率高低不同、税前扣除标准不同、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等。由此导致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平等的税收待遇遇既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又会削弱国内企业竞争力,不利于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能力,同时也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笔者认为:目前从表面来上看,所得税税率是一致的,似乎税赋是一样的。但仔细研究税法后发现:居民企业里面还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主要表现在税费的缴纳上还是有很多的差异的。税赋差异主要表现在:内资企业按规定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除和外资企业同样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赋的同时还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房产税和教育附加费等附加费用。而外商投资企业(既原来所称的三资企业,以下简称外企)并不需要缴纳以上两种附加费用,外企征收房产税也仅是从2009年才开始缴纳。无形中,内资企业负担的总税赋要比外企负担总税赋要多。以下以简单例子来举例:
假如一个企业2009年销售收为10000万元,成本为7000万元,分别为内资企业或外资企业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一、作为内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款如下:
(1)营业税=10000*5%=500万元
(2)营业税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500*5%=25万元
教育费附加=500*3%=15万元
(3)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00-7000-500-25-15)*25%=615万元
(4)企业总税赋支出=540+615=1155万元
二、作为外企,则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款如下:
(1)营业税=10000*5%=500万元
(2)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00-7000-500)*25%=625万元
(3)企业总税赋支出=500+625=1125万元
以上计算相比,内资企业与外企在同一环境下,内资企业税赋要比外企要多缴纳30万元(1155-1125)。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税法实施后,表面上是将企业所得税调整到同一个税率,取消了一些非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企业税赋的统一。但实际上在一些具体的税收政策上还是有差异的,末能体现出公平的税赋。为保护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国家要对现行的税收条款进行修改,为居民企业创造平等的税收环境。这样既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又能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综合提高我国经济实体的整体竞争能力。
庆幸的是今年5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第五条: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已将此事提上议事日程,相信不久的将来居民企业的税赋将会统一,居民企业将会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将会产生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