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残保金沉淀量大。某市2009市直征收残保金670万元,支用400万元,支用比例为59.7%;2010市直征收残保金575万元,支用489万元(含残联基建项目300万元),支用比例为85% ;2011市直征收残保金551万元,支用残保金291万元,支用比例为52.8%, 2011年底余额1138万元,从总体上看,残保金未能及时充分发挥残保金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二、残保金预算安排不合理。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残保金用于残疾人联合会综合服务中心大楼建设项目,支付财政部门代征残保金手续费等,不符合残保金开支的有关规定。
三、残保金使用不合规。某些残联一方面年终将残保金和本单位的工作经费,全部转入事业结余,人为增加单位财政预算的经费支出,挤占残保金,另一方面直接在残保金中列支本单位人员福利、会议费、招待费、外出考察费用等。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残保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其他开支”的规定相悖。
残疾人就业是其走进社会、融入社会、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管理好,使用好残保金,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解决残疾人家庭的后顾之忧,是党和政府关心、体恤和帮助弱势群体的表现,既是民生工程,又是民心工程。因此,对残保金的管理亟待加强。
一、优化支出结构,用好用足残保金。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支出的比例,增加对贫困残疾人的扶持支出,对于参加培训人员推荐就业,使培训见效果;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由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大对从事家庭农副业生产与服务业就业的贫困残疾人,以及具有安置就业、扶贫开发、辐射带动作用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适当资金扶持,或给予小额信贷贷款贴息等扶持;对贫困个体工商户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对贫困残疾人托养和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家庭的补助面,提高补助标准。
二、强化预算与决算管理,合理安排使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健全残保金预决算审批制度,细化残保金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不安排与残疾人就业无关的预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三、实行政务信息公开,阳光操作。政府及残联应定期公开残保金收支的相关明细信息及支出依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残保金被挤占或挪用,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不受侵害。
四、各级部门联动,加强监督。上级残联、本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残保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的检查,如发现有违规情况的,要责令及时纠正,并追缴违规金额,同时视其情节轻重扣减补助经费或取消其享受上级补助经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