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审计思路的思考
工程招投标环节是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许多政策和法规来规范、约束招投标环节,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工程项目招投标环节的违规问题仍然易发多发,甚至滋生腐败。自然而然,工程招投标环节便也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关注的重点,针对此环节,审计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的条件
一个工程项目在招标前应该具备相应的条件,审计人员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等的规定审查工程项目在招标前是否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单位审查完毕;(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如果被审计的项目未具备这些条件就开始招标,那么审计人员还要重点分析仓促招标带来的后果,如是否存在因招标图纸不完善带来的投资浪费等。
二、审查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是否合规
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非以上两种情形,一般不应当进行邀请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有六种:(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关注是否存在应招标的项目未招标直接指定承包人、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是否存在肢解工程、以追加工程量和附属工程为由规避招投标,工程结算是否远超出原定造价,存在逃避招标嫌疑等问题。
三、审查招标、投标、评标程序是否合规
(一)招标阶段:公开招标的项目审计人员应当关注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合规,是否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1〕第4号)等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审查其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要关注招标人是否邀请三个以上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此外,还应当关注招标文件的编制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包含了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要关注招标人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实施条例》对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相关规定,关注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审查是否以不合适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期是否超过五日,开始发出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截止日止的时间是否超过二十日等。招标文件发出后进行了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关注招标人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二)投标阶段:审计人员应当审查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是否依法重新招标;关注投标人是否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关注投标人的资质是否符合工程的要求,特别是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资质应重点关注。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对施工单位投标书预算内容进行审查,是否存在明显低价中标,或预算内容中存在明显影响工程质量的错误。
(三)评标阶段: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活动,要执行《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甘建建〔2006〕230号文件。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的选择是否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的相关规定,如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是否为五人以上单数,投标人的利益关系者和项目主管、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是否作为废标处理等;揭示招标人和投标人相互串通、明招暗定、一家投标多家陪标的问题;审查中标第一候选人的确定是否符合评标办法;审查中标人是否为评标报告确定的第一候选人等。审计中如果遇到以各种理由让非第一候选人中标,甚至非中标候选人中标的现象就要重点关注,这类现象背后很可能有违法违纪的行为。
四、审查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合规
中标通知书发出并不意味着招投标的结束,审计人员还应当继续关注后续合同的签订情况,审查中标人与合同签订人是否一致,审查签订的中标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审查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签订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都符合程序、规定,但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会违规签订一些补充协议,如违反合同条款调整合同价格、在招标项目范围外增加合同内容等,甚至还会出现招标人指定分包的行为。
上述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招投标及评标程序、中标合同签订四个方面的审计并不是招标审计工作的全部,而只是招投标环节审计的四个切入点。审计人员应对在这四个方面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分析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动机、原因,揭示违规现象后面隐藏的幕后操作、串标、围标等违法违纪的问题,反映这些问题带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