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代管款项会计核算
摘 要:代管款项的会计核算,在高校的整个会计核算内容中不是重头,但是利用代管款项做手脚的不在少数。很多高校的会计核算在有意或无意中没有严格使用代管款项科目,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针对存在问题的分析,本文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字:高校 代管款项 核算
一、高校代管款项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概念定义存在的问题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105号}的规定,代管款项核算内容是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生会会费、学会会费、工会会费等。这里虽然列举了几类费用,但是比照“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还是容易混淆代管款项的使用范围。
2009年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 财会便[2009]62号}中也说明了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代管款项等,概念的定义也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编码设置方面。有的高校没有按照每一笔代管款项设置项目编码,而是将各部门的各类代管款项汇集在一个项目编码中,单位通过记录手工的辅助账加以区分,由于工作的责任心不同,加上工作变动交接等事项,错误时有发生,核算的准确性较差。
2、会计核算内容方面。除了应有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等代管款项外,有的高校还将以前年度结题的课题费余款转入代管款项核算,有的将校属企业或与学校有业务往来的公司的一些与校内其他单位的转账资金转入代管款项核算,有的高校直接将一些老师的横向课题直接算作代管款项核算,有的将本部门的事业创收收入也算作代管款项核算,有的高校将本校的“科研资助款”,“奖代基金”,“项目管理费”等也算作代管款项核算等等。
3、会计核算结果方面。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我们看到,一方面影响了代管款项科目的正确核算,另一方面也导致整个学校的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不真实,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表,最后提供了虚假的会计信息。
二、完善高校代管款项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 概念更加细化
笔者认为,代管款项的定义中应更加明确该款项的所有权、使用权均不属于高校,而是属于其他单位或者团体,性质上讲是高校的对外负债,比如:挂靠学校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的款项等。
(二)理清代管款项的管理思路
在认清代管款项的概念基础上,高校财务人员应该按要求对这类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不随意扩大核算的范围,更不应为了获取一些代管管理费或增加高校的资金拥有量或为了关系户的资金结算方便,偷漏税或为了部门下教职工资金领取方便等因素,在代管款项科目核算其他资金。
(三)代管款项的更正措施
对于从性质上讲不属于代管款项的资金,原则上都应该调出代管款项科目,是余额调还是将发生额和余额一起调?是调回科研还是调回创收?是调回基金还是调回收入?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等如何补录验收等?对于这些问题,应该结合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具体的款项具体分析。至于具体更正方法,笔者认为,在会计电算化的现状下,应通过计算机的高效处理手段,将科目明细账、总账,部门账,项目账全部调换,并留下相关的档案备查。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M]·2009.
[3] 谭学琴·高校二级财务单位代管款项资金的管理[J]·株洲工学院学报,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