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 ────┬────────────────────┬──────────  项目 │      公 证 事 项       │  收费标准 ────┼────────────────────┼──────────  1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               │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 │               │或受过刑事处分             │ 十元         2   │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 │               │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 五元         3   │证明招标、拍卖、开奖          │ 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  4   │证明遗嘱、遗赠、证明产权,证明查无档案 │               │记载                  │ 十元         5   │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 │               │抽样检测                │ 十元至三十元     6   │证明担保书,证明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 │               │关文书                 │ 五十元至二百元    7   │证明商标注册              │ 五十元        8   │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   │ 五元         9   │证明遗赠扶养协议            │ 十元至五十元     10  │证明劳务合同              │ 五元         11  │证明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 标的总额          │                    │(1)不满十万元的收     │                    │十至五十元;         │                    │(2)十万元以上不满     │                    │五十万元的收一百元;     │                    │(3)五十万元以上不     │                    │满一百万元的收三百      │                    │元;             │                    │(4)一百万元以上不     │                    │满二百万元的收六百      │                    │元;             │                    │(5)二百万元以上不     │                    │满三百万元的收一千      │                    │元;             │                    │(6)三百万元以上不     │                    │满四百万元的收二千      │                    │元;             │                    │(7)四百万元以上的     │                    │收三千元。       12  │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土地使用   │按股票面额或房价收千     │权有偿转让               │分之三,最低十元    13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           │按受益人收入金额总数     │                    │:              │                    │(1)不满一万元的收     │                    │百分之一,最低十元:     │                    │(2)一万元以上的收     │                    │百分之二。      14  │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务总金额的千分之三     │                    │,(原债权文书经过公     │                    │证的千分之一)最低十     │                    │元           15  │翻译                  │按照文化部文出字(     │                    │84)第1791号《     │                    │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     │                    │行规定>的通知》规定     │                    │执行,每千字十四元,     │                    │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     │                    │计算。外文打字和外文     │                    │校对,分别按每千字二     │                    │元至五元收取。      16  │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据保全      │五至十元         17  │以受理立卷中途撤回的          │二至五元         18  │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五至二十元        19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        │三至五元       ────┴────────────────────┴────────── 说明: (1)如当事人以继承域外财产为目的而要求办理亲属关系、出生、死亡公证书的,按“证明财产继承”的标准收费。为继承域外同一宗财产而同时办理“财产继承”、“亲属关系”、“出生”或“死亡”等多项证明时,只按“财产继承”标准收一次费。 (2)继承、遗赠、赠与域外财产按所得标的额收费。疑难复杂的证明,可酌情增收,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 (3)遗赠、赠与我国政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按件收费,每件收十元,由受赠单位承担。 (4)雇员赔偿公证按实际办理的公证事项收费。 (5)经济合同标的总额,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租赁合同按租期租金总额计算;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总额,是指承包期内上交利润总额。 (6)农村各类承包合同以承包费为标的额,按经济合同收费标准收取,最低五元。 (7)经济合同公证收费在一百元以上的,可在受理时预先收取五十元至一百元。出证后,再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8)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不完善,需要公证处帮助修改甚至重新拟定的,可根据复杂程序收取五至二十元的代书费。但合同签订后办理公证的不另收代书费。 (9)由于当事人难以举证而要求公证机关到外地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由当事人按实际支出费用支付或按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支付。 (10)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按预定保管期限以年计收,保管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以及在外国、港澳地区注册的法人申办本收费标准表中1、2、4、5、7、13、16项规定的公证事项,一律加倍收费。 (11)公证书按每个当事人一份发给,当事人要求多次的,均按每份五元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