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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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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时效期间为六个月,自收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是,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者延长时效期间: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无效的,从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的,从程序履行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3.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可以延长时效期间,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无效的,从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的,从程序履行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3.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可以延长时效期间,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2023-07-07 18: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