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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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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做出的一种普遍性的规范性决定,它是针对一类或多类特定情形而制定的一般性规则,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和规范性。例如,颁布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发布通知等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解决具体的行政事务而做出的具体决定,它是对个别案件作出的具体决定,具有针对性、具体性和个别性。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个企业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批、对某个个人的身份证进行核发等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对象和性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一类或多类特定情形而制定的一般性规则,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和规范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对个别案件作出的具体决定,具有针对性、具体性和个别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做出的一种普遍性的规范性决定,它是针对一类或多类特定情形而制定的一般性规则,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和规范性。例如,颁布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发布通知等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解决具体的行政事务而做出的具体决定,它是对个别案件作出的具体决定,具有针对性、具体性和个别性。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个企业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批、对某个个人的身份证进行核发等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对象和性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一类或多类特定情形而制定的一般性规则,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和规范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对个别案件作出的具体决定,具有针对性、具体性和个别性。
2023-08-06 13:4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