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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有哪些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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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
1. 原始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应当保存至企业终止清算后的15年。
2. 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发给的各种税票、缴款书、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务资料,应当保存至企业终止清算后的10年。
3. 其他与企业财务有关的档案资料,应当保存至企业终止清算后的5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保管期限是最低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延长。同时,对于国家重要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应当永久保存。
1. 原始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应当保存至企业终止清算后的15年。
2. 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发给的各种税票、缴款书、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务资料,应当保存至企业终止清算后的10年。
3. 其他与企业财务有关的档案资料,应当保存至企业终止清算后的5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保管期限是最低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延长。同时,对于国家重要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应当永久保存。
2023-09-08 21: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