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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网校学员| 提问时间:12/1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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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一年过注会六科,网校奖学金获得者,拥有大型上市公司企业实操经验,擅长将会计等理论和实操的结合,主攻注会会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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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类或多类特定对象的一般规范性规定,不直接针对具体个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体采取的特定行为,针对具体的对象。
2. 适用对象: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类或多类特定对象,其效力影响范围更广;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个体,其效力仅限于该个体。
3. 内容特点: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性、规范性和预见性等特点,其目的是为了对特定对象进行一般性的规范管理;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具体性、个别性和直接性等特点,其目的是为了对具体个体进行特定的管理。
4. 效力方式: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具体的,仅适用于特定的对象。

总的来说,抽象行政行为是对一类或多类特定对象的一般性规范管理,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具体个体的特定管理行为,具有具体性和个别性。
2023-12-14 12: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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