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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险费能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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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应纳税所得额 | ||||||||||
项目 | 具体内容 |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 ||||||||||
收入 | 非货币形式 | 非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收入,如“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 ||||||||
收入类型 | 区别“财产转让”、“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 |||||||||
确认时间 | 【注意】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
确认金额 | (1) “买一赠一”赠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租赁期限“跨年度”,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 |||||||||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 |||||||||
税前扣除项目 | 成本 | |||||||||
费用 | 三项经费 |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14% | |||||||
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 | |||||||||
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5%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注意1】分别计算,分别扣除 【注意2】区别“防暑降温费”和“防暑降温用品” | ||||||||||
保险 | 五险一金 | 准予扣除 | ||||||||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 “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 |||||||||
企业财产保险 | 准予扣除 | |||||||||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 准予扣除 | |||||||||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 准予扣除 |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
利息 | 非金融企业与金融企业借款 | 准予扣除 | ||||||||
非金融企业与 “非金融企业”借款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 |||||||||
【注意1】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注意2】投资者未按期缴足资本,该企业对外借款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 ||||||||||
捐赠 | 必须为“公益性”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 |||||||||
业务招待费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注意2】考试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分别给出的,必须合并计算扣除限额 【注意3】“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扣除标准为“30%”;“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扣除” | |||||||||
租赁费用 | 经营租赁 | 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 ||||||||
融资租赁 | 计提折旧扣除 | |||||||||
手续费及佣金 | 保险企业 | 财险:(保费收入-退保金额)×15% 人身险:(保费收入-退保金额)×10% | ||||||||
金融代理 | 据实扣除 | |||||||||
其他企业 | 合同金额×5% | |||||||||
其他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劳动保护费、资产损失、汇兑损失、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 |||||||||
税金 | 【注意】税金中无“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 |||||||||
损失 | 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等 【注意】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
2022-07-05 09: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