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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中,哪些免征税?哪些累计征税?哪些减半计税?

| 提问时间:07/1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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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多年税务师事务所经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擅长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原理解释,让学员在案例中学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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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征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2.减征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3)工业噪声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2022-07-15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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