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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麻烦总结下

| 提问时间:07/24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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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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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消费税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022-07-24 1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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