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
在初级中,视同销售的情形如下: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资源税视同销售:
(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 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消费税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按照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