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纳税区别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取得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纳税的区别
个人所得税中: 【总结】股权转让所得 1.上市公司 (1)非限售股 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2.新三板挂牌公司 (1)原始股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原始股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3.普通公司 个人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者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者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者法人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个人所得税的中股息红利 1.上市公司 (1)非限售股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①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新三板挂牌公司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普通公司 个人从普通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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