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经济法基础所有计算公式汇总?
《经济法基础》考试主要是税法部分有计算,非税法部分很少有计算。
税法部分汇总如下: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适用税率
= 含增值税销售额÷(1+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2.简易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 =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征收率
= 含增值税销售额÷(1+ 征收率)× 征收率
3.进口货物增值税(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1)进口非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税额)× 税率
(2)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消费税税额)× 税率
4.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
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 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 税率
5.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1)非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2)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
具体而言:
①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 成本利润率)÷(1- 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从量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 成本利润率)+ 自产自用数量× 消费税定额税率
③复合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自产自用数量× 消费税定额税率]÷(1- 消费税比例税率)
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已抵扣进项税额 × 不动产净值率
二、消费税的基本公式
环节 | 公式 | |
生产销售 视同销售 | ①从价: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价)×比例税率 ②从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定额税率 ③复合: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价)×比例税率+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定额税率 | |
委托加工 | ①从价: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价)×比例税率 ②从量:应纳税额=收回数量×定额税率 ③复合: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价)×比例税率+收回数量×定额税率 | |
进口 | ①从价: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②从量: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③复合: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 |
批发 | 卷烟 |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11%+销售数量×0.005元/支 |
电子烟 |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11% | |
零售 | 金银首饰 |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5% |
超豪华小汽车 | 零售: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0% | |
生产+零售: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10%) |
1.外购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买价+当期购进的买价-期末库存的买价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三、城建税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适用税率
四、关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从价税 |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
从量税 |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 |
复合税 |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 |
滑准税 |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
六、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10%)
七、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八、个人所得税: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即:①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收入×(1-20%)
②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收入×(1-20%)×70%
(2)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等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①每次(月)收入≤4000元(公式1):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4000元(公式2):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4)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没有任何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每次收入额×20%
九、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十、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十一、房产税: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税额计算公式 |
从价计征 | 房产计税余值 | 1.2%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房产租金收入 | 12% (特殊情况:4%) |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2%(或4%) |
十二、契税: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
十三、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 增值额 × 适用税率 - 扣除项目金额 × 速算扣除系数
十四、车船税: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年单位税额÷12× 应纳税月份数
十五、船舶吨税:应纳税额 = 应税船舶净吨位 × 适用税率
十六、印花税: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税率
十七、环保税:
税目 | 税率 | 计税依据 | 计税公式 |
大气污染物 | 定额 税率 | 污染物排放量 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 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
水污染物 | |||
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 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 |
工业噪声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
(1)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
应纳税额 =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 适用的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
应纳税额 =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 适用的定额税率
非税法部分汇总如下:
一、第三章:
(一)贴现息的计算:
1.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2.贴现天数: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算头不算尾)
【提示】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3.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结算收费 | 收费项目 | 收费方式 | 费率及封顶标准 |
收单服务费 |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 | 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 |
发卡行服务费 | 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 | 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封顶13元) | |
贷记卡:不高于0.45% | |||
网络服务费 | 银行卡清算机构分别向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收取 | 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 |
二、第八章:
1、带薪年休假中年度内更换用人单位的计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剩余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加班工资的计算
加班时间 | 加班工资标准 |
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晚上加班) | 150% |
休息日工作(周末加班) | 200% |
法定休假日工作(春节等法定休假日加班) | 300% |
3、扣工资。
①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②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提示】扣除有上限,“每月”扣除的部分≤20%;支付有下限,支付的部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即:
派遣员工/(正式员工+派遣员工)≤10%
6、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计算
1.计算公式
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缴费比例
2.缴费比例
(1)单位:16%。
(2)个人:8%。
3.工资基数
(1)一般情况: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职工第一年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特殊情况:
①过低。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提示】区别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工资基数的底线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②过高。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4.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1)缴费基数:允许缴费人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2)比例:20%(其中的8%记入个人账户,12%计入统筹账户)。
7、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
1.单位缴费
职工工资总额的6%。
2.个人账户资金来源
(1)个人缴费:本人工资收入的2%。
(2)单位缴费划入:单位缴费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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