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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交企业所得税?哪些交个人所得税?

| 提问时间:05/12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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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
已解答1379个问题

您的这个问题,老师建议您掌握两税的税收优惠,然后进行排除去判定。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的形式
免税收入、可以减免税的所得(免征、减半征收、二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免五减半、十免)、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免应纳税额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可以“计算”形式在不定项选择题中考核的税收优惠

优惠项目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一般行业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75%”;形成无形资产按175%摊销
【老侯提示】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髙至100%(2023年新增)
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调整)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100%”;形成无形资产按200%摊销
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髙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加计扣除“100%”(2023年新增)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得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023年新增)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应纳税额抵免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直接”考核的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项目
税率优惠见“税率”
免税收入见“应纳税所得额”(二)不征税收入和(三)免税收入
免征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老侯提示】“农”不包括部分“经济作物”;“渔”不包括“养殖”
减半征收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企业投资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加速折旧
(1)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3)制造业企业购入(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4)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价超过500万元
缩短折旧年限(≥60%);采用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1)所有企业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
(2)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价不超过500万元
【老侯提示】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允许一次性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价500万元以上(2023年新增)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 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允许一次性扣除
减计收入(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2)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可以结合不定项选择题考核的减免税政策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保险赔款
  3.退休工资
  4.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5.储蓄存款利息
6.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所得
  (1)持股期限>1年:免征;
  (2)1个月<持股期限≤1年:减半征收;
  (3)期限≤1个月:全额征收;
  (4)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减半征收。
  7.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
  8.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
  9.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
(二)直接考核的减免税政策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5.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6.拆迁补偿款
  7.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8.外籍个人
  (1)“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合理标准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工资、薪金所得(针对特定外籍专家)。
9.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近亲属”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继承人”
  10.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2.法律援助人员按规定取得的法律援助补贴(2023年新增)

2023-05-12 19: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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