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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的适用情形】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对税款不服,对罚款不服,对加处罚款不服,对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以上四种情况,哪些情况纳税人需要提供纳税担保?哪些情况不用缴款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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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的适用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老侯提示】如因为存在税务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未缴清罚款而申请行政复议,不需要提供纳税担保。
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无须先缴纳罚款,也无须提供纳税担保);而仅仅对“加处罚款”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2023-05-12 21: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