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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个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和免税情形】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不征税,免征税

| 提问时间:05/13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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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专家,会计学硕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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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①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②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个人转让著作权。

(1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5)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6)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债券利息收入。

(17)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18)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9)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1)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3)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5)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7)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8)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

(2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4)随军家属就业。

(35)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36)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其他免税和暂免征税项目

1.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和新三板的非原始股,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2022.10.1-2023.12.3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注: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7.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0 000元以下(有奖发票800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 000元(有奖发票800元以下)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8.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9.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瞻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 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 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15.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注:国债转让收入正常征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注: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上述(2)(3)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注:对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要征税。

2023-05-13 1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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