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和混合销售怎么区别?
结合下面的总结进行区分: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服务。
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兼营行为税务处理: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举两个例子区别一下,例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并且把这个货物给甲送回家,收取了费用,这就是混合销售。例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商店不给送货,但是商店自己有个运输车,这个运输车专门到其他市场上给其他的人进行送货,那么这就是兼营。
特殊情况: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