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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日,泰山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项合同,以30000元价格(不含增值税)向丙公司出售A、B两种商品。A、B两种商品的生产成本依次为13500元和9000元:单独售价(不含增值税)依次为18000元和12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6月1日交付丙公司,B商品于7月1日交付丙公司,只有当A、B两种商品全部交付丙公司后,泰山公司才有权收取30000元的合同对价。泰山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先后发出AB两种商品,丙公司收到上述商品并验收入库,出售商品适用的增值为13%。要求:对泰山公司有关收入的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1)2023年12月31日,结算服务费并确认收入。(2)2024年12月31日,结算服务费并确认收入(3)2024年6月1日,向丙公司交付A商品。(4)2024年7月1日,向丙公司交付B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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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