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关于合同履约成本。对于企业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如果企业为履行该履约义务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了按照产出法确定的成本,这些成本是与过去已履行的履约情况相关的支出,不会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不应作为资产确认,而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 麻烦举简单例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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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例子
假设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为客户建造一栋办公楼的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 1000 万元,预计总成本为 800 万元,合同期限为两年,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
正常情况:
第一年,公司根据已完成的工程进度(比如已完成工程的 30%),按照产出法确定的履约进度为 30%,那么当年应确认的收入为 1000×30% = 300 万元,同时应结转的成本为 800×30% = 240 万元。此时,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也为 240 万元,这 240 万元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资产(如存货等),随着收入的确认逐步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
特殊情况(成本超支):
到了第二年,由于一些意外情况(如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施工过程中遇到未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额外的工程措施等),公司为了完成剩余的 70% 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达到了 600 万元,但按照产出法确定的剩余履约进度对应的成本应该是 800×70% = 560 万元。
这里多出来的 40 万元(600 - 560)就是与过去已履行的履约情况相关的支出(因为是为了完成剩余工程,但超出了按照正常产出法计算的成本),这 40 万元不会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比如不会因为这 40 万元的超支,使得未来还能利用这些成本去完成更多的工程或者带来其他额外的收益),所以这 40 万元不应作为资产确认,而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比如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总结
这段话的核心意思是,在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要关注实际发生成本与按照产出法计算的成本之间的差异。只有那些与未来履行履约义务相关且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成本才能作为资产(合同履约成本)确认,而那些超出的、与过去履约情况相关且对未来无益的成本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样可以避免企业高估资产,使财务报表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实质。
01/07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