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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我司为生产企业,向境外单位支付佣金,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服务,是否属于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是否需代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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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如果境外单位在境外为境内生产企业提供佣金服务,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的规定,属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的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因此,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相关规定明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包括: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等。而境外单位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佣金服务,不符合上述在境内销售的判定标准。
01/09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