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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品鸡翅什么的是免税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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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掌握此政策的运用,特解读如下。
政策背景 我国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其中,完善财税政策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保障措施之一,内容包括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今年7月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农产品。为落实这一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此次通知。
免税范围 《通知》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在销售本通知中规定的鲜活肉产品时,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地批发、超市及社区菜市场零售均属于免税环节。需要注意的是,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纳税人不在免税范围内。 《通知》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这意味着上述六类动物的各种肉产品组织均属于免税范围,如鸡胗、鸡爪、鸡翅中、猪蹄、肝、肺、肾脏等产品。我国税法遵循例举原则,因此,除了上述“猪、牛、羊、鸡、鸭、鹅”等产品外,其他的肉产品均没有纳入此次免税范围,如蛙等;人们生活当中习以为常认为是肉类的水产品,如鱼、虾、蟹类等,也没有纳入此次免税范围。还需要提醒的是,免税范围仅限于鲜肉、冷藏或者冷冻的肉产品,加工过的肉食、熟食不属于免税产品,如腊肉、酱制肉、扒鸡等。 《通知》还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没有例举的不属于此次免税范围,如鹌鹑蛋。加工过的蛋产品和熟食不属于免税范围,如咸蛋、松花蛋等。 《通知》特别指出,上述产品中不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18 07/04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