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公司建筑工程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按不含税销售收入的0.4%,如果有分包的话,扣除分包金额后,核算,问题是,如果这个合同的工程发票票在7月开具的,但是分包发票在8月份才取得,那8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可不可将这分包发票抵减8月开票不含税金额后,乘以0.4%进行申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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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如果8月份是对应的总包合同向业主再次开票,是可以抵减后进行申报的。如果不是同一个工程项目按规定是不可以的。
2018 09/0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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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9/08 16:29
老师,你的意思是一定要当月开票项目和当月取得分包合同的发票才能抵减,否则没有对应的项目合同是不能抵减的是吗?那申报增值税,也因为这样跨越的原因,无法差额抵减是吗?
牛老师
2018 09/08 16:38
不是的,你这个是项目预交税款时,个税按0.4%,核定征收的吧。预交税款时,差额预交需要提供分包发票的复印件,也就是必须是同一个项目对应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拿到其他项目差额申报,税务一般是不认可的。增值税方面虽然预交时,不能递减,但是在公司完全可以抵扣,因此,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