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在9月份的时候给供电局开了张红字信息表(4月份的电费优惠返还),对方在10月份的时侯反馈说金额有出入,让我撤销重新开,我到大厅撤销了又重开了张信息表,可是9月的时候增值税申报系统已经做税额转出了,那我可以在10月的申报系统里将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减去9月份撤销的对应税额吗?否则不要重复缴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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