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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计算,工作年数包括2008年1月1号之前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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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月工资
(2)工作年限的确定
除整数年限外,工作年限“零头”部分按以下标准计算:
①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②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按半年计算)。
【提示】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018年新增)
(3)月工资的确定
①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高工资的特殊处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2018 11/09 19:16
84785016
2018 11/09 19:59
可是考题答案不算2008年以前的
肖老师
2018 11/09 22:41
从会计角度来讲,应该说按当地工资三倍计算经济补偿时不算2008年以前的工龄;但是从劳动法严格来讲,2008年以前也是要计算经济补偿,只是不按当地工资3倍的方式计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一般按照实际工资计算经济补偿。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