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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零星维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其数量为1项,但合同上的数量为13项。我们认为数量不一致要求重开。经办人员到税务大厅问办税人员,得到的回复是只要总金额一致也可以。请问究竟怎么才是正确的?

84785024| 提问时间:2018 12/04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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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学员你好, 以办税人员为执行口径。 总金额一致也可以是一种较宽松的方式。 专用发票上的数量与合同数量一致当然是正确的。
2018 12/04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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