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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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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无偿使用
1.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针对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规定中,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没有被列为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自然人无偿借给企业资金使用的借贷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2、个人所得税
企业无偿借用自然人资金,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所以不存在个人所得税;
1.3、印花税
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2、有偿使用
企业从自然人处借得资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自然人向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2.1、增值税
自然人取得的利息应该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利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2、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税发[2008]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企业支付给自然人利息费用,必须取得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方可做为有效票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企业支付给自然人的利息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018 12/27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