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有这么件事:公司需支付咨询服务费共计10w,18年公对公付了一半5w,对方给开了全额10w发票,余款5w要在19年付,对方说18年他们账已经结了,要求不要公对公付,而是付到个人名下。这么操作可行吗?怎么规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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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不可以的,这样发票三流不保持一致了
2018 12/27 20:40
84784989
2018 12/27 20:43
能有什么两全的方法吗?如果是通过对公户打给法人或者对方员工,保留付款证据可以吗?
佟老师
2018 12/27 20:52
那只能在明年在缴纳,你缴给个人,第一,三流不一致,第二,税务不承认你支付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