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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一反三】某公司2017年10月份接受捐赠的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该设备价值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未做账务处理。(假设:直线法,预计年限10年)   调增会计利润=(10+1.7)-(10+1)÷120×2=11.52 (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上   增值税进项税额=1.7+1×11%=1.81(万元) 请问老师,调增会计利润为什么不是=(10+1.7+1)-(10+1)÷120×2=11.52 (万元) ,为什么不加运费1万元

84784955| 提问时间:2019 01/05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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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5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改一下,我觉得应该加上1+1*0.1=1.1而不是1
2019 01/05 19:51
舟舟老师
2019 01/05 22:13
因为运费是自己承担的,不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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